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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科普一下员工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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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单位正常参加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有:(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单位支付的待遇:(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单位正常参加工伤保险,但没有在30日内申报工伤待遇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是指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单位没有正常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三)单位没有正常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哪些费用可以由基金支付?

案情:某劳务服务公司从事家庭保洁、楼面幕墙清洗等工作。公司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没有为员工参保。当年,公司一名职工在工作中从高空坠下,已经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如果现在该公司为所有职工补缴社保费的话,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帮助企业分担哪些费用?

分析: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用工风险。

本案中,由于该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员工应当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公司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自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案情:梁某是一家物流企业的点货员,由于天气寒冷,衣服穿得比较厚重。上周,梁某在仓库高处货架点货时没有站稳摔了下来,同事见状后赶紧把他送到医院,由于事情发生紧急,当时费用都由梁某自理了。企业表示,他们会尽快为梁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梁某被认定为工伤前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本案中,如果企业为梁某申请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梁某为工伤,则梁某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梁某先期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梁某或者其近亲属、企业可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职工在外地出差发生事故能否留在当地治疗?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全部可以报销吗?

不是全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五、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案情:张某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一名操作工。某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在医院治疗期间,张某听说隔壁病房的王某也因工伤住院治疗,前两天刚刚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是,张某也要求单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那么,张某的做法正确吗?

分析:张某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本案中,张某还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其经过鉴定后达不到伤残标准,则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其达到了伤残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因此,张某应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苏馨 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