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振山、王维娟: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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