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06民初3190号
龚成香、吴琼:
本院受理原告江舜梅与被告龚成香、吴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曹洪卫(民二)电话: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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