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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深发布:民间投资借贷纠纷案件,民间投资公司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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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河南三门峡商人邵某陷入了一起借贷纠纷案。5年来,三级法院8次裁定。这起纠纷中,一边是邵某欠下千万余元借款。另一边,案件的另一方,邵某的债权人,该市女子赵某梅与其前夫、该市政协常委、河南省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东在过程中以“夫妻名义”对外开展借款和诉讼活动,其中,高利转贷千万元。

2014年8月,邵某为其经营的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个房产项目融资,向赵某梅借款1500万元。后来借款逾期,成了被告,诉讼经历了5年,三级法院做出了8次裁定。随着审判的深入,邵某发现赵某梅借给自己的资金并非其与丈夫王某东的自有资金,而是来自银行贷款,两人涉嫌高利转贷。同时,他还发现以丈夫身份帮助赵某梅代理案件的王某东并非她的法定丈夫,两人已离婚多年。借款和诉讼期间,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中,王某东的妻子并非赵某梅,而是另有其人。

2022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邵某和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公司向赵某梅共同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已经偿还的部分予以扣除。在这次判决中,法院查实王某东与赵某梅高利转贷1000万的事实,同时查证了赵某梅是王某东的前妻。在案件诉讼期间两人已离婚多年,两人是在邵某发现他们在诉讼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真实夫妻,向提审此案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后才复婚。

借贷纠纷还是商品房买卖纠纷?

2014年,邵某经营的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银堤漫步”房地产项目,因土地使用权及建设手续未完善,陷入停工。

邵某表示,当年6月中旬,他认识了当地一位律师徐某,称有老板愿意借钱给自己。自己因着急要钱,就与徐某约定好,向徐某背后的老板借款2000万,月息2.5%,时间6个月。

邵某说,之后徐某拿来了合同让自己签下,说签完字再拿给出钱的人签。2014年8月18日,邵某签订了三份协议,分别是两份不同版本的《在建商品房认购及买卖协议书》及一份借款协议。

协议约定,若债务逾期3个月以上不予付清借款全部本息,债权人有权不出示借款合同,而按照《认购房产协议》约定,享有房产权益,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负。这份《在建商品房认购及买卖协议书》对应了“银堤漫步”项目的7套门面房。这些合同的甲方借款人为裕鑫公司和邵某,乙方出借人为赵某梅。

在建房屋认购协议

签完合同后,邵某收到了赵某梅转到裕鑫公司的第一笔500万款项。律师说,合同已经生效了。事后,邵某知道徐某是当地一家企业河南天鹅城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东的法律顾问。

9月1日,邵某又与赵某梅签下了《在建商品房认购及买卖协议书》《借款协议备忘录》。内容基本与第一次签订的协议基本相同,只是这次借款协议的乙方变为了王某东和赵某梅,出借的金额变为了1500万,对应的房产变为了4套门面房。签订协议当天,裕鑫公司收到了王某东账户转来的剩余1000万。

邵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后来他得知,因为对方拿不出2000万,才又签了新的协议,将借款改为1500万。

借款协议备忘录

双方约定,自2014年8月转款之日起算,至2015年2月和3月的甲方(裕鑫公司、邵某)收款对应日六个月到期甲方还款。还款进度按照每月800万元,甲方分两次还清本息。如果甲方根据财务状况安排还款时间需要有所顺延调整,应至少在当期还款到期日之前45天与乙方沟通协商,乙方应当给予理解同意。借款按月息2.5%计息,每月利息为37.5万元,甲方于对应的下月到期日,每月先付乙方22.5万元利息,每月剩余利息15万元,累计三个月集中支付给乙方。

邵某说,借款资金到账后,裕鑫公司按月支付利息。但几个月后,房产项目又被政府叫停,裕鑫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没办法继续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直到2017年3月,该房产项目的违规事项才解除,取得了预售许可。

到2017年9月份,赵某梅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裕鑫公司起诉到三门峡湖滨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裕鑫公司交付房屋。

赵某梅在诉状中提出,2014年8月,她和邵某经协商一致就银堤漫步6号楼一、二层商铺第01、02、05、07号共上下两层四套门面房订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价款7000元,共计2241平方米,总计1500万元整,约定2015年3月底交付,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500万。由于当时房屋不具备产权登记手续,邵某出局了产权确认书,并实际交付该房屋。之后她得知邵某已经办好了房屋产权手续,具备办理交付条件,但邵某拒绝不办理。

2017年12月21日,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赵某梅与裕鑫公司签订的《在建商品房认购及买卖协议书》有效,裕鑫公司应为赵某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但邵某认为,赵某梅不能向法院隐瞒借款协议,裕鑫公司有支付利息的凭证。赵某梅不能将民间借贷关系变为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本案,本质是一个借贷纠纷,一审法院错将借贷纠纷认定为房屋买卖纠纷。

邵某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他提出,双方所签订的《在建商品房认购及买卖协议书》实际为本借款行为的担保,如裕鑫公司逾期三个月以上不予付清借款全部本息,赵某梅有权不出示本备忘录而按照认购房产协议约定享有房产权益。

“若完全按照房屋买卖协议,这将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邵某提出,当时门面房的售价是每平方米19800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4套商铺一共2241平方米,每平米房款7000元,总价还优惠了69万,才算为1500万。相当于市价的三分之一。另外,自己一直按月向赵某梅支付利息,她不能将利息认定为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在三门峡中级法院二审期间,邵某提交了四份合同以及裕鑫公司向赵某梅支付利息、赵某梅收到利息后出具的收条等7份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三门峡中级法院二审没有支持裕鑫公司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理由,于2018年4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邵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18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

2019年6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应查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相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从重审开始该案变为了借贷纠纷诉讼。

而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赵某梅认为,该案应为房屋买卖案件。尽管判决书显示,她曾在随后的审理中主张过邵某给她的还款应认定为利息而不是本金。

原告与代理人为前任夫妻

为何仍以夫妻名义参与诉讼活动?

该案进入重审程序后,重审一审和二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均作出判决:邵某应该偿还借款及利息。

在重审案件二审时,王某东以赵某梅“丈夫”身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邵某在赵某梅与裕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案卷中发现,王某东的身份证上登记的住所与赵某梅的不一样,王某东的住所在郑州,赵某梅的在三门峡。邵某开始怀疑王某东与赵某梅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夫妻。

于是,邵某委托律师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调查。2021年4月2日,律师从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到王某东的婚姻登记状况是:2013年1月31日王某东与名叫“郭某”的郑州女子结婚,2013年9月23日王某东与该“郭某”离婚,2017年8月16日王某东又与该“郭某”结婚。当时正值这段婚姻的存续期。

同时,邵某还发现王某东与赵某梅2014年从银行贷款、2015年申请展期使用的都是夫妻身份。

此前,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这一案件重审二审的法官郭旭飞曾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对代理人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只要双方带了结婚证可以证明两人关系,法院就认可了。当时王某东和赵某梅带了结婚证来。后来邵某查到他们不是夫妻,但是案件审理已经结束,判决书已下发。即便王某东与赵某梅不是夫妻,不影响案件事实。并不是因为换个人代理案件事实就发生了改变。该案后来也到省高院申诉,新的情况邵某已经向高院反映。

该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邵某向高院反映了二人并非夫妻但以夫妻名义参与诉讼的问题。2022年3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赵某梅是王某东的前妻,二人1991年11月结婚,2012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21年4月30日,两人再次结婚。

判决书部分内容

省高院还提出,王某东在一、二审期间已与赵某梅离婚,其仍然以赵某梅配偶身份代理本案,一、二审审判程序违法,但不影响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发回重审的情形。

就赵某梅与王某东的婚姻问题,两人复婚前,王某东和赵某梅曾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邵某反映两人不是夫妻的情况不属实,是诬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下发后,赵某梅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我与王某东离婚又复婚,王某东以我丈夫名义代理诉讼是不准确的,被法官训斥过。”

以“假夫妻名义”参与诉讼和经济活动

构成重婚罪吗?

那么,王某东此前以赵某梅丈夫身份代理案件,两人以夫妻身份参与经济活动,是否可能构成重婚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荔表示,重婚行为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是真正具备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却不是太多。重婚罪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刑法》规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结婚”的行为是指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公开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明知,并且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婚姻登记的法律秩序。

王某东如果没有与赵某梅同居生活,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赵某梅配偶的身份参与诉讼,其目的在于利用赵某东配偶的身份参与诉讼,不在于与赵某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属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王某东与赵某梅不存在夫妻关系,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不具有代理赵某梅参加诉讼的资格。两人若向法院提交虚假结婚证可能构成妨害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妨害诉讼,可以进行处罚。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森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王某东提交虚假结婚证提起诉讼、欺骗法庭的行为如何定性,要看王某东作为赵某梅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否得到了赵某梅的授权或事后追认。若王某东的行为有赵某梅授权或事后得到追认,其提交虚假结婚证欺骗法庭,或是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应当被依法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曾就王某东和赵某梅为何离婚后却仍以夫妻身份参与诉讼及经济活动,询问过两人,两人均称这是断章取义,便不再做更多回应。

此前,邵某曾多次向三门峡市公安局反映两人涉嫌重婚问题,当地警方并未以“重婚罪”立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过当地警方,但未收到回复。

千万借款是何性质?

借款中1000万被高院认定为高利转贷

这起高额借贷纠纷,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借款中是否存在高利转贷行为。

从该案进入重审程序后,邵某从别处了解到王某东和赵某梅出借的钱并非自有资金而是来自于银行贷款。他开始向法庭提出王某东和赵某梅存在高利转贷的问题。

邵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王某东2014年6月25日从渑池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与渑池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借款期限是2014年6月25日到2015年6月25日,月息是0.99%,借款担保人为锦荣公司。2015年6月10日,王某东和赵某梅与渑池农商行、锦荣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申请1800万借款展期。

邵某因此提出,王某东和赵某梅的1500万借款不是自有资金,而是来自银行贷款,且银行贷款月利率为0.99%,而出借给裕鑫公司的月利率为2.5%,存在从中牟利的情况。

在法庭上,赵某梅辩称,给邵某和裕鑫公司的借款系自有资金。其中500万是自己的自有资金,1000万是王某东从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获得的收益款。而王某东从渑池农商行的借款用于开办公司经营,与本案无关。

赵某梅提交了河南天鹅城事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瑞祥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宝瑞祥专卖店合同和授权书,欲证明王某东贷款的2000万用于珠宝专卖店货款。并将款项受托支付给了深圳市宝瑞祥珠宝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高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查明,王某东从渑池县农商行办理的2000万元贷款在2014年6月25日受托支付至高某账户,2014年7月1日该款由高某转至肖某,肖某于同年7月8日将该2000万元转至锦荣公司,2014年9月1日该公司转给王某东1000万元,同日该款转至裕鑫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显示,根据三门峡市公安局对锦荣公司经办人员杨某的询问笔录,其称2000万元贷款中的1000万元由锦荣公司使用,按期给王某东利息,由锦荣公司转给王某东的1000万元,是2000万元贷款中的1000万元,另外肖某是其公司老板的女儿。赵某梅称由锦荣公司转给王某东的1000万元系利润款,既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又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存在套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法院再审查明事实,赵某梅借给邵某、裕鑫公司的1000万元来自于王某东向渑池县农商行的2000万元贷款,赵某梅在上述2000万元借款合同前的借款申请中以配偶身份签字,对于该2000万元贷款王某东、赵某梅并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且当时未偿还该贷款,而是将其中的1000万元以月息2.5%的高利转借他人,该行为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九民”会议纪要关于适用该规定的司法精神,应认定涉案借款合同中1000万元的部分无效。对于涉案借款合同中500万元的部分,则属于赵某梅以自有资金对外借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1000万属于高利转借部分

河南省高院下发的最终判决书,判决邵某和三门峡裕鑫房地产公司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赵某梅共同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已经偿还的部分予以扣除。不过对于这1000万元部分,由于邵某、裕鑫公司实际占有资金获利,而赵某梅又客观上承担着利息损失,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由邵某、裕鑫公司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这部分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余部分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红星新闻记者曾询问王某东和赵某梅是否认可法院对1000万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赵某梅称其不能认可,她表示依然认为这起案件应该以邵某交付房屋结束,她已向上级法院反映。

而邵某表示,按照判决中的计算方法,他还需要还1800万左右。他认为借款中另外的500万也属于高利转贷,他依然会就此进行申诉。

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邵某曾向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控告王某东涉嫌高利转贷,该局经查认为王某东不存在违法转贷犯罪事实。邵某又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提出过复议复核,该局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

根据三门峡市政协官网,王某东是该市政协常委。公开报道显示,王某东为当地一公司董事长,还是河南省青联委员、河南省工商联执委、三门峡市工商联副主席,曾荣获三门峡市十大杰出青年、三门峡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荣誉称号。

日前,三门峡市政协一位主要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政协已经接到了对王某东情况的反映,但政协不是职能部门无法直接做出处理,要等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结论。如果有结论,政协会按照委员履职方面进行管理。

今年1月,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最高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曾提到,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要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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