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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临2020-117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11,337.3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诉讼案件共计66例,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11,337.39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及2020年8月4日分别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临2020-055、临2020-075),其涉案金额在500万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的追偿权纠纷

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3执恢259号,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的银行存款52,901,381.47元;(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支付的罚息;(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二)与常州市神州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0206民初73号,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73,515元及利息;(2)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保函费用15,5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39元,由原告负担12,516元,由被告负担53,0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三)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内0625执1000号,具体通知如下:(1)向原告支付案款5,733,429元;(2)向原告支付调解书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7,206元,保全费用5,000元;申请执行费56,067元。

(四)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0)皖0802执1612号,具体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741,8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通知如下:(1)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16,284,400元;案件受理费125,0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057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申请执行费85,057元。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案件共计66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11,337.39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66例,涉及金额为11,337.39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0例,涉及金额为0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山东泰开电控采购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山东泰开电控

被告方一:博天工业技术(北京)

被告方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采购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7,959,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1,814.6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8民初5211号,判决如下:(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4,422,150元及截止至2020年9月1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02,623元;(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及保险服务费13,5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02元,减半收取计35,401元,由原告负担12,628元,被告一负担22,773元。

(2)与山西六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六建集团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16,941,00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欠付工程款12,532,572元,从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1,253,257元以及从2020年6月25日起至该权利全部实现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未拆除三钢工具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全部拆除之日止的三钢工具租赁费及其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山西省平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981民初1207号,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存款1,500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3)与格丰环保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格丰环保工程

被告方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被告方二: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629,146.59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342,000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4)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与本案诉讼法律事务相关的鉴定费等费用。

(4)与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昆庭资产管理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层和10层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金9,575,69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8层提前退租应支付的免租期租金1,191,388.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8层提前退租应支付的违约金160,897.3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9层和10层欠付租金应支付的滞纳金,共计3,806,583.98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90,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5)与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

被告方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被告方二: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按照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466,870元;(2)判令被告一就欠付的上述诉请一下工程款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利息损失384,207.05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窝工损失991,013.47元、催收差旅及人工费347,520元;(4)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上述诉请一下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213民初4106号,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内资金6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6)与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

被告方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被告方二: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216,123.19元;(2)判令被告一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支付原告工程补偿款3,140,000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71,362.85元;(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报酬1,333,33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804.11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在其欠付被告一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6)判决确认原告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及工程补偿款就本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③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董事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