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06民初303号
刘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范丁元与被告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新建东路52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丹(民二庭)电话: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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