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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裁判者在判定民间合同效力时有遵行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实务中有违公序良俗的民间情形多样,诸如因托人情、找关系、吸毒所欠债务,索要“分手费”债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为排挤其余子女独占遗产利益而虚构父母债务等等,在这些情形下签订的民间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本文搜集整理相关法信码,为您推送相关依据、案例和观点,供您参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合同的认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二)因、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三)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四)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五)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

相关案例

1.因请托形成的债务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受法律保护——顾某与赵某民间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而是因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