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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省法院、省关于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更好发展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机关开展专题询问。省、省法院透露,未来将树立“少捕慎捕”理念,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并全方位提升全省民营企业的法治意识和依能力,推动具有经营价值民营企业的兼并重组和债务清理。省厅和省司法厅透露,将为被羁押民营企业家提供更多处理企业事务便利。

对涉民营企业家案件“少捕慎捕”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李柏阳针对最高人民曾多次强调,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展开询问。他提到,有的司法人员在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不敢或者不愿意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民营企业家被逮捕了,有的甚至被“一关到底”。

省检察长林贻影回应称,这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广东的一些检察机关确实存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仅考虑是否构成犯罪,较少考虑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对于构罪的一般都批捕。而有的地方在批捕后,没有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导致犯罪嫌疑人一直羁押到审判阶段。

这受制于司法理念的局限性和相关机制的成熟性。林贻影分析称,部分办案检察官司法理念尚未完全转变,“特别是‘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敢、不善于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的检察机关过多地考虑诉讼风险,由于办案压力大而容易依赖羁押来保障办案。同时,取保候审措施尚未发挥应有作用,相关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实践效果不明显。

林贻影表示,下一步将牢固树立“少捕慎捕”理念,认真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确有逮捕必要的,注重在批捕后及时关注侦查进展情况,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

为被羁押民营企业家提供

处理企业事务便利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丽珠医药集团公司研究院首席科学家侯雪梅讲到,很多民营企业的运行主要依靠企业家个人组织推动,很多业务谈判、签约需其本人亲自完成。涉案民营企业家在看守所羁押或在监狱服刑期间,需要看守所或监狱依法为其提供处理企业事务的必要条件,否则企业的正常运作将受到严重影响。

对此,省厅副厅长黄守应解释称,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主要受到“强制措施”和“拘役和有期徒刑”,前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后者则剥夺其人身自由。“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的情况下,难以具备正常处理企业事务的条件”,他说。司法厅厅长曾祥陆也表示,在监狱服刑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与看守所的情况类似。

黄守应指出,当前,广东在一些羁押民营企业经营者较多的看守所引入了寄件服务,为其处理紧急企业事务提供便利。同时,对确有企业事务需要处理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也按规定及时安排会见。曾祥陆则提到,在监狱服刑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通过亲属、合作伙伴等代为处理企业事务,也可通过亲情电话、会见等途径,委托亲属、律师等间接地处理企业事务。

如何进一步为此类民营企业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黄守应表示,全省机关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推动《看守所法》出台。曾祥陆也指出,除了争取政策支持,将在监狱会见室推进文明窗口建设,完善会见场所、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措施,还要推广智能会见管理,通过“粤省事”,提供更为便利的网上预约会见功能等等。

提升民企法治意识和依能力

针对不少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和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不足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主任委员许光向省法院、省提出询问,如何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依法诚信经营,让广东的民营企业能健康快速地成长、壮大。

省法院常务副院长钟健平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涉民营企业的纠纷、合同纠纷、股东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也说明了这一点。

他提到,近年来,省法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功能。同时,与省工商业联合会签署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合作框架协议,在多领域展开服务合作工作;联合司法行政部门进企业,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特别是通过法律进企业,通过‘两微一端’、裁判文书网等渠道和载体进行普法宣传,增强民营企业法治意识、促进依法经营”。

他表示,全省法院将通过诉讼指引、案例发布、制度保障等多种方式,为民营企业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能力提供支持。其中,利用司法大数据等平台,分析研判民营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以司法建议、调研报告、白皮书、法治论坛等形式提出改善经营、完善管理的意见建议,协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

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监督司法咨询专家,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曾学智谈到,当前,在面临企业竞争的情况下,有一些是暂时困难、但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有市场前景、有经济价值的企业。它们需要法院的审判这一“起死回生的手术室”,而不是直接扔进破产的“场”。

对于这类企业应如何施救,实现多方共赢?省法院院长龚稼立表示,从法律上来看,市场主体有进有出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常态。而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产业结构深刻调整等下,“部分企业因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或经营不善退出市场的情况可能增多”。

他指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省法院尽可能运用重整救治企业,成为“生病企业的医院”。例如,在对深圳翡翠航空破产案审理过程中,利用司法网拍首次在线拍卖成交3架波音747飞机,为破产财产处置的市场化、国际化探索了新的可行路径。

他表示,接下来,全省法院将继续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原则,积极推动具有经营价值民营企业的兼并重组和债务清理,实现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相结合。其中包括:积极协同行政职能部门当好重整企业的“”和“保姆”,推动建立多部门常态化企业破产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重整企业税收管理、税费政策协调和信用修复,鼓励引导外部企业为重整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通过程序设置保障资金提供者合法权益。

一号楼工作室出品

采写:南都记者 莫郅骅 实习生 陈资权

通讯员 任宣